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1张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胡

“弹窗广告如米中之石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他们总是突然出现,给人一种意想不到的痛苦。”这个关于弹窗广告的比喻非常贴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很多人也有同感。江苏省消保委近日发布的《PC端应用软件网络弹窗调查报告》显示,78%的消费者遇到过网络弹窗,其中46%的消费者对此感到厌恶。

厌恶就是厌恶,“意料之外的痛苦”总是难以避免。调查报告还显示,从官方渠道下载的30款应用中,有13款存在网络弹窗,占调查总数的43%。让人反感的主要问题是弹窗中有淫秽、色情、低俗的内容;商业信息没有明确标明是广告,也没有标明出处和软件名称;弹出窗口中没有关闭按钮或者关闭按钮不显眼;弹窗不能一键关闭等等。

至于弹窗广告本身,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但有严格的要求。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在互联网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既然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为什么弹窗广告仍有很多乱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弹窗广告背后有一个利益链条。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人不怕触碰法律红线。据调查,经营弹窗广告是有利可图的,投资2万元可以做100万个弹窗。有人根据观众点击量收费,每次点击收费0.1元到0.3元。根据《广告法》规定,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对违法者的警示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现有关于弹窗广告的法律法规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广告法》还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关闭标志”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说明,也没有对如何“显著标示”做出说明,这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而广告推手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打起了“擦边球”。设计的弹窗广告关闭按钮要么颜色较浅,要么位置偏僻,不易发现;有的给假的关闭按钮,点开广告链接。

事实上,新版《广告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已经多次启动整治行动。整改期间,相关企业和商家确实有所收敛,但专项行动后,乱象迅速反弹。这种情况说明,仅靠集中整治行动是无法控制弹窗乱象的。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学者建议可以借鉴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一条原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该原则要求任何弹窗广告的推送都必须得到用户的明确同意或者请求,否则一律禁止。这实际上改变了广告法中设定的“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而不是在弹出窗口出现后选择是否关闭。把点击浏览广告的主动权交给网络用户,是对弹窗广告的釜底抽薪之举。

当然,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让相关企业回归服务用户的源头。有专家指出,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领域出现各种问题,症结在于行业长期野蛮生长,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盲目追求无序的利润扩张。人们看到一些互联网公司缺乏基本的合规意识,很多方面习惯于在灰色地带行走。他们习惯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违法行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感。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治理,对互联网业态进行一次大净化,让互联网走出资本逻辑的圈子,回归以人为本的底线。

日前,工信部宣布,将于近期开展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四个方面八类问题。据悉,此次专项行动意在将平台经济和互联网流量巨头的行为和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让他们更加忌惮规则,更加尊重用户的利益。

我们期待,通过完善法律和行业整顿,未来互联网行业将大大降低商业化程度,回归服务用户的本源,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服务能力,确保群众切身利益和隐私不受侵犯,确保市场有序可控。

作者:胡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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