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条例》明确,驾驶装有(发动机罩、挡风玻璃、支架)或者改装(限速器、电机、电瓶)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组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3)重新安装电机、电池和其他部件;
(四)安装遮光罩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