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

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第1张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破除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以下决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违反前款规定的,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和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畜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医药、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非食用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非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疫规定,并严格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改掉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非法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或者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和调整相关目录和配套法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的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和帮助受影响的农民调整和改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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