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被执行死刑。
四川“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罪犯被执行死刑;凶手因两个离婚争夺孩子的家庭发生矛盾,持刀杀害了女婿一家三口。
此前报道:
“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再审细节:“抢孩子”未被确认,谅解书不予采纳。
社区犯罪
在四川彭州,岳父杀了女婿一家三口。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改判死缓。在受害人亲属提出抗议后,四川省高级法院重审了该案。12月31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在四川绵阳监狱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门口抢劫小孩”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被告人张志军的女儿张宇(化名)、张宇的女儿出具的谅解书也未被采纳。
此前,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用尖刀多次捅刺他人胸腹部,致邹舒(化名)、杨某芬当场死亡。邹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就本案的客观危害后果而言,张志军因子女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杀害三名被害人,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就主观恶性而言,本案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对邹某某(邹舒的女儿)实施意外抢劫的事实,张志军在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及其亲属的利益和安全,对其实施的激情犯罪进行了劝阻。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张志军案中被害人家属丧失反抗能力,特别是邹成海被其刺伤后,没有继续加害;有张志军自首、自愿坦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能不会立即执行死刑。
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对邹舒等三名被害人是否抢夺孩子,张宇及其女儿出具的谅解书是否有效等问题意见不一。
形势通报
法院认为,只有证人姚某英(张志军之妻)、张玉(张志军之女)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作为认定三名被害人实施抢夺儿童行为的证据,且这三人是利害关系人。张宇的证言由姚某英听取,孩子邹某某无受伤迹象。即使邹舒等三名被害人进屋后强行抱孩子,也是人之常情,与抢劫孩子有本质区别。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三名被害人有抱走孩子邹某某的准备或计划;此外,根据现场勘查的笔录和照片、姚某英的证言、张志军的供述,证实杨某芬的皮鞋是在沙发旁当场脱下的,说明杨惠芬在进入作案的房屋后,当天就脱下了所穿的鞋。这一事实与张志军、姚某英所说的杨某芬进屋抢劫孩子的说法相矛盾。
此外,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及其女儿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及其女儿邹某某是被害人邹舒的近亲属,但邹等六名原告也是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的近亲属。本案中,张宇与张志军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的关系。张宇不仅是张志军的女儿,也是邹某的妻子。她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又是被害人邹舒的近亲属。张宇出具谅解书时,其女儿邹某某年仅2岁,无意思表示能力。虽然张宇以自己和女儿邹某某的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坚决拒绝谅解张志军,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张志军不应从轻处罚。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据该报报道,法院披露了判决结果,并谈到了改变判决的原因。
在改判理由中,二审法院提到“被害人出其不意抢劫儿童,张志军在无效的情况下劝阻被害人实施激情犯罪以维护自己和亲人的利益和安全,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坦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对此,一位受害者的近亲指出,这封谅解书是邹的妻子张志军的女儿张瑜(化名)写的。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近亲属及代理律师向四川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4月30日,四川高院通报称,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5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随后改判。
家庭照片
【/s2/】邹某等三名被害人在激化双方矛盾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庭审前,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邹某等三名被害人在案发当日进屋后殴打姚某英并抢劫小孩邹某某,三人对矛盾激化有过错。
根据再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证明三名被害人殴打姚某英的唯一证据是证人姚某英、张瑜、张志军的供述。张瑜的证言是根据姚某英所说的话作出的,而姚某英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在是否存在殴打、殴打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一致。警方案情说明证明,姚某英除头发凌乱外,无其他异常。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害人对姚某英实施了殴打。
此外,仅有证人姚某英、张瑜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证明邹某及其父母对其子女实施了抢劫,且这三人是利害关系人。姚某英听取了的证言,孩子邹某某没有受伤的迹象。
法院认为,即使三名被害人邹某等人进屋后强行抱孩子,也是人之常情,与抢劫孩子有本质区别。同时,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三名被害人有带走孩子邹某某的准备或计划:一是根据邹某海的弟弟及同事的证言,证实邹某海夫妇在去彭州前曾表示打算在邹家过年、看望孙女,但并未流露出带回孙女邹某某抚养或帮助抚养邹某某的意图;二、公安机关关于死者作案轨迹、遗物及案发当日携带物品的说明,证实邹某等3名被害人前往案发现场仪器携带手机、钥匙、零钞等必要物品,但未携带包裹等物品。邹某租住的房屋内只有三人的身份证件及生活用品,未发现儿童奶粉、玩具、衣服等物品。无法确认邹某等三人事先做好了抢夺孩子的准备。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姚某英证言、张志军供述。现场沙发旁脱下了证人杨某芬的皮鞋,用以证明杨某芬在进入案发房屋后,于当天脱下了自己所穿的皮鞋。这一事实与张志军、姚某英所说的杨某芬进屋抢劫孩子的说法相矛盾。
法院认为,张志军本应正确、理性对待女儿的家庭矛盾,但她狭隘、偏激。为了不让受害者照看孩子,她采取了极端手段,毫无节制地实施了谋杀。张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害人入星后殴打姚某英、抢劫邹某某,矛盾激化存在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张志军是否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原谅?
根据再审判决书,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瑜、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近亲属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张瑜及其女儿邹某某是被害人邹某的近亲属,但本案的六名申诉人也是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的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往往建立在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的基础上,体现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降低,以及犯罪预防的必要性。此时考虑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合理的。
“本案中,张瑜与张志军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关系。张瑜不仅是张志军的女儿,也是邹某的妻子。她具有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被害人邹某的近亲属的双重身份。张瑜出具谅解书时,张瑜之女邹某某年仅2岁,无意思表示能力。”法院认为,虽然张瑜以其本人及其女儿的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坚决拒绝谅解张志军,强烈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因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张志军不应从轻处罚。”
张志军有杀人的意图吗?
根据再审判决书,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志军要求物管人员拨打120救人,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对此,法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腹部可能致人死亡,仍用尖刀在短时间内捅刺邹某胸部4次、杨某芬胸部3次、邹某海胸腹部1次,致邹某心脏、大血管、左肺破裂、杨某芬心脏、左肺破裂、邹某海肝脏破裂。三人均死于器官破裂大出血。"他的谋杀是故意的。"张志军拨打120,反映其作案后有一定悔罪态度,但不能否认其作案时的杀人意图。“法院认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持尖刀刺死他人,致3名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他虽然自首,但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法院裁定,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抢劫邹某某、张志军入室后已被被害人亲属不当了解”的上诉理由成立;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当庭提出的张志军致邹某海一家三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二审判决没有充分分析部分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张志军不理解被害人的情节错误,导致对张志军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此次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此前二审对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