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独家|八旬老人百万巨款神秘“消失”,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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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独家|八旬老人百万巨款神秘“消失”,谁之过?

一笔超过百万元的巨额消费支出,近两年后才被发现?2020年12月,年近八岁的萧劳发现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万元的支出,而这笔支出的收款人是鞍山铁东区某家具广场。萧劳表示,此笔交易并非其本人所为,也没有委托他人使用涉案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储蓄卡也从未使用过电子支付功能。

为了追回那笔神秘“失踪”的巨款,老兵肖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胜路支行告上了法庭。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萧劳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萧劳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证据。公安机关未能对萧劳立案,即在所谓盗刷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萧劳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场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武胜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确认涉案交易并非由萧劳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涉及的交易明细

卡里百万元“消失”?

80岁老人说没拿

的代理律师林介绍,多年前在其住处附近的建行武胜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这几年,他一直用这张卡存款、理财、交易。

2019年,萧劳患上了癌症。2020年12月,疾病复发,需要一大笔钱治疗。萧劳认为银行卡里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了。当他去取钱时,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与记忆不符。

杨先生退休前是的同事。那天,他陪萧劳去银行取钱。杨先生回忆说:“银行说你没有规律作息。他(萧劳)说我有定期,银行说没有,他(萧劳)说你给我个说法,老人发现钱没了。”

杨先生介绍,萧劳拿到对账单后发现钱不对,就在银行报了警,然后去派出所登记。

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月27日,萧劳持有的尾号为1164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万元的支出,收款人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

萧劳说,这笔交易不是他做的。他当时从未去鞍山消费过,也未委托任何第三方使用涉案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储蓄卡也从未使用过电子支付功能。

林称,此后一直与银行反复沟通,但建行武胜路支行未告知付款方式、收款人具体银行及款项实际操作人,他也未同意提供转账相应影像资料及签字的要求。因此,萧劳于2021年6月将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101.5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证据表明,在交易涉及

银行卡一直在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

本案证据显示,萧劳于2019年1月26日转账50216元,两次ATM机取款各5000元,当日余额1028758.89元。2019年1月27日上午9时,涉案争议交易发生,有支出101.57万元。收款人为鞍山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人账号为1547。这笔支出后,萧劳储蓄卡余额为13058.89元,账号仍在正常使用,有多次存款、转账和消费记录。

原告称,萧劳本人从未离开过北京,也没有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偷”时间前后的超市小票可以证明萧劳一直在京,银行卡一直在我手里,不存在存款信息和密码泄露的情况。被告(银行)不能及时从外部发现不法侵害并制止危害继续发生,导致原告作为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原告并未在被告(银行)处开通电子支付功能。此外,原告发现余额异常时,被告未能提供涉案交易的监控录像、交易单据等证据证明支出明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资料图

被告建行武胜路支行答辩称,从跨行消费交易来看,萧劳对此类交易知情且熟悉,涉案交易前后也有类似交易;从交易时间来看,涉案交易发生在上午9点左右,与萧劳平时其他时间的日常交易和消费习惯一致;来自空,涉案交易的收款人为辽宁省鞍山市某商户,涉案银行卡已被用于异地取款、转账。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多次异地交易;从表面上看,交易发生后,萧劳一直使用涉案银行卡近两年。“偷”发生后,他没有挂失,也没有报案,不符合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因此,本案所涉交易是由萧劳本人或其授权的他人进行的交易。

2021年11月,该案一审宣判,驳回萧劳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建行武胜路支行提交的银行明细,涉案交易金额巨大,且涉案银行卡在交易前后有多次交易。建行武胜路支行向萧劳发送了相应交易的短信提醒,萧劳称涉案交易并非其本人操作,但其未提交任何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萧劳的涉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萧劳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提供详细的记录证明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盗用,不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后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银行发送短信提醒您所涉及的交易

二审法院判决不利后果由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根据一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涉案交易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当日9时16分54秒,中国建设银行武胜路支行向萧劳发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短信内容为:“您的尾号为1164的理财卡于1月27日9时16分通过其他渠道消费人民币1015700.00元。目前余额为13058.89元。”

萧劳认出了银行发给他的所有短信,但他说他使用的手机是一部老式手机。由于功能限制,他没有看到交易提示的短信。

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萧劳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萧劳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证据。尤其是在公安机关未能对萧劳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萧劳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时真卡不在交易场所,也未提供中国建设银行武胜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确认涉案交易并非由萧劳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判决书还称,萧劳主张老年机功能有限导致其未能看到trading tips的短信,但其主张有违生活常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即使萧劳的主张属实,其未能及时查看短信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交易发生后未能及时保存证据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仍应由萧劳本人承担。

▲资料图

收到判决书后,的代理律师林告诉红星新闻,在庭审过程中,当提出要求建行提供银行卡使用地点、转账时的监控录像等信息时,该行并未提供,并提出交易完成后已向发送了提醒短信。但是那时萧劳已经将近80岁了。他身体不好,不知道怎么查短信。将近两年后发现“盗刷”的时候,我回头看了看短信,发现这个手机只保留了最后五条短信。银行是否提醒,无从考证。

林认为,即使当时银行给发了短信,也是在盗刷完成后发的。“这么大金额的转账,发短信能证明银行对储户资金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吗?"

对于此事,红星记者近日致电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胜路支行,该行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了录音。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二审结果已经出来,银行尊重法院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萧劳此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并未立案。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萧劳报案当天接到报警的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派出所民警。该警官表示不了解情况,无法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曾致电这笔巨额消费支出的收款方——鞍山铁东区某家具广场,办公室接线人员表示当时并不了解相关情况。

专家说法:

银行应该更多地照顾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对于本案,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志敏认为,有必要查明萧劳的银行卡是否被盗刷。

刘志敏说,萧劳的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部分功能,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萧劳的说法是真的,那么更有可能是其他人伪造了萧劳的银行卡用于盗窃和消费。虽然萧劳在近两年后才发现异常交易,但本案涉案金额已达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萧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刘志敏表示,如果萧劳明知报案是由其亲友完成的,则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如果不知道,行为人构成犯罪。

刘志敏表示,案发时客户已近80岁,一次性转账金额如此巨大,银行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比如通过电话验证交易是否真实,通过签字判断交易是否是本人所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为了方便记忆而盲目设置过于简单的银行卡密码,尽量不要让不熟悉的人操作银行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乘虚而入。此外,一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资金受到非法侵害,银行也应积极协助其报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红星新闻记者张彦良编辑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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