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进市场主体阶段性减免住房租金,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住房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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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
分阶段降低市场住房租金是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稳定经济市场的重要工作措施。对保障市场主体、就业和民生意义重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增强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减免租金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项资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市场主体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快落实减租政策和措施
疫情高发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住国有房屋的,2022年租金核减6个月,其他地区租金核减3个月。
出租人减租的,税务部门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根据需要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租金核减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租的非国有住房出租人,除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通过转租、分租方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减租、免租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中哄抬租金。
三。提交每月租金减免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机构(或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的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市场受益人数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分阶段统计汇总市场主体住房租金减免情况。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统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和减免税额。地方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收集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数据,包括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的企业数量和贷款金额。各地管理国有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的统计工作,包括租金减免金额、市场受益人数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并抄报上级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租金减免主体等信息共享,为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上月税收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住房租金减免”模块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
四。加强减免税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的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减免租金的各类投诉,做好受理与后台服务的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理和处置。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引导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分阶段做好市场主体住房租金减免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实。
附: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减免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此片自愿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