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彩的强奸案!65岁的大叔趁火打劫,真是不厚道。
彭大姐,45岁的姑娘,长得漂亮。她为了生计,在重庆梁平区梁山街租了一个门南卖猪肉。没想到这生意好做。开业不到一个月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觉得不好,联系房东转租。
为了安抚彭姐,以商量转租为由,邀请彭姐来家里喝酒,没想到这个房东心里不安,好心陷害彭姐。楼主趁着彭姐醉醺醺的,直接跑到楼主房间的床上睡觉。趁着这个机会,房东对她实施了奸淫。中间彭大姐一惊推开楼主说:“怎么回事?是不是二话不说就插了?”
事后房东说:“有钱就能解决。”
彭大姐说:“我不卖肉。”
后来结果让坏房东后悔了。
(案件来源: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人民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案件无关。
判决书截图
病历:
彭大姐一直是做小生意的。这一次,她想找一个门面做她卖猪肉的老本行。她在梁平区梁山街看到一个门面出租,上面写着“旺铺出租”。彭大姐猜测这是一条街,车流量很大。这个生意应该还不错,于是她联系了房东王。
外号偏脑壳的王,已经65岁了。他不识字,有前科。他看到彭大姐的热情,眯缝着眼在彭大姐身上游走。彭大姐虽然45岁了,但是很帅。她的出现让王的眼珠子都快掉下来了,而彭大姐却一心做她的小生意,根本没注意王的表情。毕竟他要租他的房子,他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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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租金,王爽快地和彭大姐达成了协议,于是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2018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9日,于是彭大姐兴致勃勃地打理起了自己的猪肉摊。
王住在人行道隔壁的大楼里。自从彭大姐来这里开店后,他每天都来找彭大姐,关注他的生意来找彭大姐就满足了。
然而,彭大姐还是迷了眼。这个位置一点都不好,人流量小,对这个人群的定位也不准确。做了半个月这个生意,已经死了,于是彭大姐和老公商量,准备把这个铺面转租出去。
于是事发当天,彭给在外面打牌的王某打电话,把自己的计划说清楚。王声称要把转租的事告诉女儿(因为铺面是他女儿的),于是王约了彭大姐等他回家再商量这件事。
王回到家,看见彭大姐在旁边的卤菜店买凉菜。彭大姐说要切几个凉菜给王喝。对了,她谈到了转租。王很高兴,让彭大姐进屋。然后她拿出一瓶烈酒和两个杯子。彭姐不能喝,王坚持要陪她喝,说酒是药酒,不会醉。彭姐为了方便谈转租,只好陪他喝了。王让彭大姐把转租的事告诉女儿。今天她要先喝酒吹牛,等晚上女儿回来再向她转达彭大姐的意思,于是彭大姐兴致勃勃地和王喝了起来。
喝了两杯酒后,彭大姐觉得头晕。王看到彭姐脸红了,忍不住靠近彭姐,亲了亲她的脸。彭大姐躲开了,说:“喝酒,别干这些事。”
一瓶酒喝完,王只好喝了下去。他让彭大姐等他,他就跑到外面买了瓶白酒。他无能为力。谁不得不自己寻求帮助?彭大姐只好硬着头皮跟王喝酒。王斜睨着眼睛看着彭大姐。显然,他不停地给彭大姐倒酒是另有目的。
过了一会儿,彭大姐醉倒在椅子上。王没想到,彭姐不会喝酒,却能喝这么多,还没喝醉。她喝得有点多,所以她不得不躺在沙发上休息。她没想,却睡着了。当他醒来时,她发现彭姐不知道什么时候跑到他阁楼的床上躺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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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彭大姐正穿着短裤躺在王的床上,雪白的大腿裸露在外。虽然王已经65岁了,但喝酒的欲望还是控制不住。看着彭姐诱人的睡姿,他突然失去了理智。他上去把她的腿翘起来,迫不及待地进入彭姐的身体。
王还没等她说完就被彭大姐叫醒了。她看到王躺在她身上,注意到王已经进入了她的身体。她连忙把王推开,依依不舍地说:“怎么回事?我二话没说就插了。”
王看见彭大姐起床,兴高采烈。他不肯起来,恬不知耻地说:“水没流出来,等水射出来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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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姐没有答应,但因为担心王的过激行为对她不利,当时没有和王发生正面冲突。我就问王,她为什么不事先问问自己愿不愿意,就强奸了自己。王说不是强奸,不是因为她喝醉了,问不出来。之后她甚至想把彭姐再按下去重新进去。
彭大姐拒绝了王的再次进入,然后匆匆穿好衣服下楼。王觉得不好,赶紧给彭大姐道歉,说自己错了。不要报警。他可以私下弄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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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彭姐是个传统的女人。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如果她拿了钱,全身都是长嘴巴,说不清楚话。所以不管王说什么,她毅然报了警。她说她买了肉,但她没有卖自己!
当下来看见彭打电话报警时,他慌了。他本人立即拨打110,声称租房卖肉的女子在鬼混!
后来王和彭一直等到警察来了,然后两人都被带回派出所调查。王害怕坐牢和受苦,因为他已经有了前科。反正他逃不掉,就承认和彭大姐发生了性关系。
但后来他在法庭上翻供了。他的行为不是强奸,而是与彭大姐通奸,说彭大姐为了顺利谈转租,提前打算来他家和他喝酒。他假装喝醉了,引诱他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正是王的意思,于是两人自然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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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现场勘查及各种证据,结合双方的供述,证明王的说法缺乏确凿依据。在侦查讯问中,王某对其在起诉、审判期间与彭大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彭大姐的陈述一致。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具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
那么,投案自首是有可能获得较轻量刑的,但王某婷翻供,辩称彭大姐睡在自己床上,主动勾引她发生性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应认定王焕友是自首。
最终,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数据映射
如何衡量句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在刑法中被定义为重罪,是因为强奸总是伴随着暴力行为或者其他能够对妇女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如暴力殴打、下药等。,甚至杀人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强奸罪(既遂)的处罚较重,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王以其他手段强奸彭大姐(彭大姐醉酒状态下),发生实际性交,即强奸既遂,其情节略轻于廉价暴力。如果有较轻的量刑,最多判三年,但他的供词中途翻供,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最后,他被判再服刑六个月。
因此,王这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所以,如果你想尽办法蒙混过关,不如从一开始就遵纪守法,开诚布公,不至于到老年落得个笑柄,从此不再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