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待定新规,两种不同解读:药物网交平台“第三方”“自营”业务能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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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待定新规,两种不同解读:药物网交平台“第三方”“自营”业务能否兼得

每经记者:林每经编辑:张海妮

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时间正式截止。但随着舆论的发酵,6月22日,这份文件中的一条新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让国内连锁药店股和互联网医疗股坐上了跷跷板的两端。

22日上午接受《民族商报》电话采访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在市场上造成了一个误区,即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目前大部分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别由不同的公司管理。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的新规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

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企业未来想按照强监管的思路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但专注于平台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出炉的当下,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医药电商和连锁药店还是会靠自己的实力争夺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平台提供商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如果新规成真,对企业和行业IC photo影响有限

为什么我不能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

根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为双方或多方进行交易活动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合法或非法人组织。

作为规范网络药品销售和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一种方式,该文件指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平台管理”规定了平台义务、平台备案要求、资质信息显示、平台审核义务等事项,但未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网络药品销售活动。

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月6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随着媒体报道的发酵,时隔一个多月,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6月22日早盘继续下跌。截至收盘,阿里健康(HK00241,股价4.79港元,市值647.53亿港元)下跌13.85%,京东健康(HK06618,股价53.4港元,市值1697.27亿港元)下跌14.83%。

为什么短规则这么有冲击力?它的出现对于互联网医疗中的第三方平台意味着什么?

6月22日上午,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在接受《国家商报》电话采访时表示,新规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第三方平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例如,一些平台管理不善,未能集中精力进行合规管理,导致无电子处方的处方药在线销售等不规范行为。

此外,第三方平台在流量上可能更倾向于自营店,这对其他店铺不公平。

但史立臣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对第三方平台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是第三方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方式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这种做法并不违反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正常开展自营业务。

无论公司和业务结构如何,合规运营是最关键的。史立臣表示,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驻商家和自营店起到监管作用,其中明确第三方平台管理者的身份,保证公平监管非常重要。

观点一:新规整体影响有限?

新规对互联网医疗板块股价的影响源于各公司自营业务收入占比高。

公司年报显示,2021年,京东健康总收入为306.82亿元,以JD.COM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业务收入为262亿元,占总收入的85%。阿里健康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收入为205.78亿元,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店药品收入占比6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家互联网医疗巨头的自营业务和第三方业务均由不同公司负责。

如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及相关合并主体共有10家,其中3家为JD.COM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JD.COM大药房(惠州)有限公司、JD.COM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产品网上零售”。据启信宝了解,JD.COM大药房有限公司遍布全国,其母公司为JD.COM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

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为阿里健康的子公司,主要负责阿里健康的自营业务,启信宝显示有17家子公司。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家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表示,实际上,大部分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都是由不同的公司管理的,而“第三方平台提供商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新规如果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

该人士认为,市场关于药品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既办第三方业务又办自营业务的观点,需要官方进一步解读,新规的调整和解读应以最终的官方文件为准。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平台+自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另外,大部分平台和个体户都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可能对实际情况影响有限。

记者注意到,在《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31日的相关报道中,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宋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或者参与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管,明确民事责任的归属。

观点二:强监管下的“二选一”

其他人持有不同的观点。

6月22日,湖南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原秘书长、湖南大家维康药业有限公司顾问黄通过微信向国家商报记者表示,第三方平台最终是否通过股权渗透参与自营业务并不难发现。按照强监管的思路,企业未来要想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

"在国家建设统一的大市场环境下,我们不能两者兼得."

黄打了个比方:如果把第三方平台比作一个菜市场,平台提供者(管理者)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公认的市场规则,引导商家合理有序竞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繁荣。

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管理者)如果亲自参与菜市场的运营,对监管规则,包括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都有更好的了解,因此在制定游戏规则和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据Minenet统计,2021年,中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

黄表示,短期来看,新规可能会对医药互联网公司产生影响。但是,第三方平台掌握着流量入口。按照目前的市场交易量,如果他们未来专注于平台业务,随着入驻商家和活跃交易的增加,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记者注意到,在22日上午港股市场互联网医疗板块经历大跌后,以大参林(SH603233,股价30.33元,市值287.87亿元)、老百姓(SH603883,股价43.98元,市值197.01亿元)为代表的连锁药店股价纷纷上涨。

不过,黄认为,即使在对第三方平台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国内连锁药店的发展机遇并没有明显改变。此外,医药电商和线下实体店的优势和劣势也很明显。

“互联网提供的互动、透明、便捷、共享、可追溯的消费场景是实体店无法满足的;但面对特定的消费者,通过贴心专业的药学服务、亲情服务,增强客户粘性,这是线上做不到的。”黄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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