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宁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起因是海宁市住建局等单位通过招投标确认共保公司承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却发文要求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公司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无独有偶,在部分高危行业自保成为强制保险后,自保“强买强卖”事件频发。去年9月,宁夏石嘴山市相关部门利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权力,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中介的安全责任险。最后,应急管理部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各地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责任险健康有序发展。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强制保险既有强制的一面,即被保险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保险,也有非强制的一面。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产品。而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市场环境,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是明显的“强买强卖”。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让带有公益性的强制保险变味了。
以安全责任保险为例,主要是指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为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通过安全责任保险这一载体,政府部门可以建立起事故预防和赔偿的保障机制。这是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保险制度应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然而,由于安全生产问题与地方经济指标密切相关,一些地方行政部门打着“强制保险”的旗号,将为安全投保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以“一刀切”的方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忘记了“依法行政”。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基数大,对应的总保额和涉及的利益也比较大。部分保险机构在产品条款、费率厘定、保障范围、额度等方面仍不尽合理。个别保险公司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消灭竞争对手,以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暴露较多的地区,很多保险机构以共保的方式参与承保,即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几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共同承保。共保有很多好处,比如防止恶性竞争,整合多方资源,降低推广成本,提高议价能力。可以有效平衡风险与一般保险的关系,为丰富一般保险供给提供发展思路。但从浙江海宁的案例可以看出,共保体的龙头公司也要加强管理。在充分发挥共保体优势的同时,要避免出现垄断经营、有效创新不足等新问题。
从长远来看,地方行政部门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将强制保险作为限制市场竞争的前置条件,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险公司作为强制保险的代理机构,需要认识到强制保险并不是“躺着牟利”的利器。保险只有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经办能力,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风险暴露程度,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于勇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