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第1张

内蒙古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监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措施规定

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度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

对于采用预收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包括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s2/】《办法》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当在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专用链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向总行或上级单位划转或归集。培训机构建立专门的托管账户后,严禁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收取费用,严禁通过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付资金,做到所有预付费用“应管尽管”。采用风险保证金方式实施收费前监管的,培训机构应当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费用退还的资金担保,不得将保证金用于融资担保,并在保证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保证金最低金额不得低于培训机构在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内向所有学员收取的费用总额。

措施强调

培训机构的收费周期应与教学安排相协调。按照培训周期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每门学科一次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超过60课时;如果同时进行周期收费和课时收费,只能选择收费周期短的,不能以充值或副卡的形式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此外,按照培训周期收取的费用,不得早于新课程开课前一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时开始前一个月。

措施鼓励

培训机构实行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要求培训机构充分利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向受训人员开具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这些措施还要求

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配合主管部门,监督银行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指导银行机构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控。发现专用账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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