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呼和浩特市决定2021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调整日期:2020年9月1日起。
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
1.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40元,以其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1月1日(含)确定。
2.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婴儿)每年 280元。
3.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按1: 1的比例支付: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士;重度残疾居民(一级、二级);在校(园)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儿童属于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士和孤儿。
4.对经高校认定缴费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额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5.除学校(园区)学生、儿童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贴由个人全额缴纳。2021年财政补助按照每人550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