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说明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2018年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全口径年薪)作为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1.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云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60%的,以2018年云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即3107元/月。
2.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8年云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300%的,以2018年云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即15537元/月。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重特大疾病医疗统筹支付标准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数(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2018年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的0.6%缴纳本单位重特大疾病医疗统筹费。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标准为31.07元/月/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元/月/人。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户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8年云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月工资),即:5179元/月。月供,2019年5月起启用新基数;对于季度支付,新的基数将从2019年第二季度(4月)开始启用。
2。重特大疾病医疗统筹支付标准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重特大疾病医疗统筹费由个人全额承担。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参保人员,按云南省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工资)的0.6%加上每人每月1元缴纳重特大疾病统筹费,即32.07元/月/人。月供,2019年5月起启用新基数;对于季度支付,新的基数将从2019年第二季度(4月)开始启用。
*附件-支付基础参数的解释
1.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年工资”)为62147元,月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月工资”)为5179元。
2.2018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31548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