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近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函[2022]148号)。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矿业”)000426公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SZ)2021年6月11日深交所公告显示,根据探矿结果分析,银满矿业服务年限预计超过100年。
2022年6月25日,兴业矿业在已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银漫矿业服务年限预计超过100年,这是从找矿角度,以矿床学理论为基础。这不是既成事实,也不是根据现有记录的储量计算的谨慎结果。没有考虑地质环境以外的其他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影响,是只考虑矿山地质特征的结果。截至目前,找矿工作未取得任何阶段性成果,未来找矿工作及找矿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兴业矿业在投资者调研活动中回应投资者提问时未能谨慎、客观、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兴业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2月修订)第7.1条、第7.15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兴业矿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兴业矿业官网显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兴业矿业;股票代码:000426)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大型矿业公司。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原主营业务城市供热供电置换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的开采、冶炼。主要产品有铅、锌、铜、铁、锡、铋、钨、锑、银等有色金属、贵金属和黑色金属。旗下拥有西乌珠穆沁旗银满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工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工业集团荣冠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子公司。
2022年6月25日,兴业矿业发布了对深交所发布的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回复显示,近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兴业矿业在2021年6月11日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称“根据已记录的储量和目前的生产能力,银满矿业的服务年限已超过30年,根据探矿结果分析,银满矿业的服务年限预计超过100年”。然而,2022年5月5日,兴业矿业在互动平台回应投资方公司增储进度相关问题时,
兴业矿业表示,根据《关于:矿产储量审查备案证明》(国土肥字(2016)第93号),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锌多金属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矿石6360.22万吨。目前,银满矿业生产规模为165万吨/年。
满矿区成矿地质条件优越,找矿前景广阔。根据公司目前的找矿工作,银满矿区深部岩体含矿,深部有较好的找矿前景,具备形成斑岩矿床的地质条件。从找矿角度推测,随着找矿工作的深入,白音查干东山矿区深部矿量有望大幅增加(预计增加数亿吨矿量)。在此基础上可以推测,银满矿业的服务年限有望超过100年。上述推测是基于矿床学理论和找矿前景理论。这种推测不是既成事实,也不是根据现有记录储量计算出来的谨慎结果。它是只考虑矿山地质特征而不考虑地质环境以外的其他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影响的推测结果。
银漫矿业探储增势稳步有序推进(2017年,银漫矿业探坑钻探23503.00米,坑道钻探24117.25米,总投资5748.67万元;2018年,银满矿业实施勘探坑钻孔20783.70米,巷道28671.59米,总投资6569.10万元。2019年,银满矿业因事故未开展勘探活动;2020年,银满矿业公司勘探坑钻孔3,611.20m,巷道钻孔9,519.80m,总投资2095.08万元;2021年,银满矿业公司在探坑钻孔5462.70米,在巷道钻孔5604.82米,总投资1225.89万元)。目前没有可供备案的地质报告。因此,公司回复投资者“截至目前,勘探工作无阶段性成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细则、指引、本所发布的通知等,及时、公允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内蒙古兴业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监察部[2022]148号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交易所公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显示,根据探矿结果分析,银漫矿业服务年限预计超过100年。2022年6月25日,你公司在已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银满矿业服务年限预计超过100年,基于矿床学理论和找矿前景。不是既成事实,也不是基于现有已记录储量计算的谨慎结果,不考虑地质环境以外的其他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影响,而是仅考虑矿山地质特征的推测结果。截至目前,找矿工作未取得任何阶段性成果,未来找矿工作及找矿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在投资者调研活动中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未能认真、客观、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2月修订)第7.1、7.15条的规定。希望贵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知你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徐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