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犬类管理办法

西宁市犬类管理办法,第1张

西宁养犬行为规范2021

西宁市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让犬吠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不得让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

(三)不得携犬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携带犬只、大型犬进入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五)不得养犬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共设施;

(六)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佩戴养犬许可证;

(二)使用长度在1.5米以下的犬绳牵犬,或者采取为犬戴上口套、装载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三)携带清扫用具,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在楼道、电梯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抱犬、收紧犬绳、携犬相互靠近等措施;

(五)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咬人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七)携带病犬外出治疗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笼)内,不得牵领;

(八)不得交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残疾人携带助残犬外,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机关、公共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餐馆、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封闭旅游景点、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区域;

(四)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五)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6)公共交通。养犬人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征得驾驶员同意乘坐出租车的,不受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禁止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志,并对养犬人携犬进入场所的行为履行劝阻责任,对不听劝阻拒不离开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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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349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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