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福利
1。我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给予一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
1 .产前检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政策。
3.因病合理流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4.因分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5.难产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给产假期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的非财政供养亲属,生育津贴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
1.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婴儿的,发放生育津贴98天。
2.难产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3.怀孕4个月以上的,发放生育津贴42天。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假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产前门诊检查治疗、住院引产和住院分娩,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即时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录;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引产、分娩住院医疗费用时按病种限额支付。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费,余额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余额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限额支付标准结算。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和经批准备案的跨地区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或县医保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