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第1张

2020年度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处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决算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以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征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在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并扣除速算扣除(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最终应纳税额,再扣除2020年的预缴税额,获得应退或补偿性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予以退还或退回。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缴税款=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20年预缴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清缴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收入,以及纳税人选择不纳入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纳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

二。不需要办理年度决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已依法预缴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年度汇算清缴需要纳税,但全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3)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未申请退税。

三。需要办理年度决算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预缴税额大于全年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2)全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

四。愉快的税前扣除

下列2020年发生的未全额申报或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或补充: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处理时间

每年结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出境,可以在出境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六。处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办理年度决算;

(二)通过用工单位(包括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其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办理。

纳税人要求代理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或者通过网上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培训指导纳税人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与单位确认,补充2020年度在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要求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应当与纳税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或者单位受托人在为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进行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进行更正申报。

七。处理通道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优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往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布的地址。

八。申请信息和数据的保留

2020年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2、3)。如果需要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增加扣除项目或税收优惠,也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纳税人需要认真核对,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和单位,应当自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5年内保存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纳税人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已缴纳税款或者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

九、税务机关受理年度决算申报

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应当向纳税人工作所在地的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雇主申报。

不为雇主工作的纳税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所得来源地,是指扣缴义务人在纳税年度内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累计所得最大的地点。

单位为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决算退税、税款缴纳情况。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退税应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合格银行账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退税。纳税人未能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按要求补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得退税,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的退税功能。纳税人可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申请年度最终退税。

2020年办理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在2019年办理退税,未办理的,或者被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决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补正或说明情况的,办理完毕后需要依法办理退税。

(二)缴纳税款。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进行缴纳。对于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要关注申报进度,通过网上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纳税。

纳税人填报申报信息错误导致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主动或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照“首犯不罚”的原则免予处罚。

XI。年度结算服务

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服务的措施,加强年度决算的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分类编制税收指引,通俗地解释政策口径、技术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地提供提示和提醒服务,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年度决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的诉求。

为引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年度决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通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到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清缴有困难的特殊人群,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清缴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表(表格A,简化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表(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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