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访者提供)
兴趣极端的记者赵德龙。
2019年,许多储户因为相信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的高息承诺,将大笔资金存入其工作的银行。侯亮事件被查后,储户才意识到之前的存款单是假单,自己总计2.5亿多元的存款也没了(此前《极端新闻》曾报道)。
6月29日,记者从储户段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其已起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即广西银保监局),该案将于6月30日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受访者提供
2021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对梁及其同伙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
今年3月18日,储户段女士介绍,虽然案发后梁被抓,但他们之前存的钱一直没有结清。“这么多钱去哪里了?为什么我们在银行办理存款手续时说是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的?”3月18日下午,段女士和其他储户再次来到工行南宁分行。银行的安全、个人金融、信访、运营管理、反洗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并表示会在4月2日前回复储户。6月29日晚,段女士告诉记者,至今未收到银行方面的回复。
段女士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新闻记者,在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情况下,部分储户已向广西银保监管局提起行政诉讼。6月30日上午9点,该案将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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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介绍,原告、储户段女士因于2021年11月17日向广西银保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该局公开相关信息:原告持有的大额存单在工行是如何消失的?涉案人涉案时,贝的代理人支取了原告100万金额的定期存单。用什么方式撤回的?还是现金转账?涉及金额的账户流水明细中,对方账户名称和账号是如何显示的?
周兆成律师表示,只有了解存款失踪的过程,才能确认工行在该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下一步如何启动对工行的问责。遗憾的是,广西银保监局在受理原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后,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30号复函,称涉案人石备通过“02920个人转账”交易(柜台综合交易)办理了定期存单的支取。广西银保监分局的这份答复是文不对题的,没有回答段女士明确列举的三个问题,自相矛盾,不准确。故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原告段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广西银保监管局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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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拒2.5亿储户归罪法院:银行免责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宁分行”)2.5亿余元存款“失踪”。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涉案储户却处于血本无归的境地。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名受害人反映,他们在工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对储户有盗窃行为,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们无法理解:存在银行的钱怎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银行的“内鬼”在暗中运作
2019年5月21日,一名叫石某的女子向警方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的私人助理。在梁的指使下,她多次伪造大额存单,以换取储户的真实存单,然后悄悄将储户的钱转走。第二天,梁被警方逮捕,并被工行辞退。
至此,这起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操纵的金融案终于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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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梁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负责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南宁的个人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
3月11日,李四、等受害人称,他们都认识一个叫梁某某的女子,或者是以前的同事,或者是多年的朋友。梁某某和梁是同班同学。经梁某某介绍,他们与梁办理了高息存单业务,损失惨重。
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工行南宁分行高层办理的这项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其实是一个陷阱。
据梁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多赚点外快。从2011年11月开始,她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2018年初,她每个月要还450万左右的利息,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处于亏损状态,找不到更多的贷款。于是就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代替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通过代理取款的方式盗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以贷款公司作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到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在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并承诺除正常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每月向中间人支付约4.5%的收入。为顺利盗取储户存单,梁还指使下属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更换真存单。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和其他两名罪犯被判处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有被告都被责令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当梁在2019年5月被警方拘留时,他被指控犯有贪污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改为盗窃、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2.53亿元存款在被盗项目之列。
梁,诈骗方面,涉及被害人未返还200余万元;伪造金融票证涉及伪造350张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从48名集资参与人处吸收资金总额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据统计,梁从包括李四、在内的28名受害人的存单中盗取了约2.53亿元人民币。除案发前返还的部分款项外,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支付。
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清单显示,梁及其下属共同退赔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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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或盗窃
本案最有争议的一点是,涉案的2.53亿元大额存款是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立场侵占,银行作为受害方应赔偿储户损失;定性盗窃是指储户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银行被盗。
持反对意见的人包括梁本人。她在法庭上辩称,被害人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非常了解,知道自己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存款人基于自己的身份同意了存款人的四项要求。她还利用自己的身份,快速办理了存款转账和取款,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许多受害者指出,他们认为梁的行为是侵占。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上的钱基本都是当天直接转到梁安排的账户上。大额存单向他人账户转账有各种限制,梁一个人很难实现所谓的盗窃。
一审显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的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无论是封存并转移的存单、取走的储户身份证、取钱等,都不存在秘密窃取特征。,是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实施的。如果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就不可能产生存单被盗的后果,所以应该界定为职务侵占罪。
但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有制作假存单代替储户真存单的想法,并以代理取款的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为己所用,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梁与石某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了盗窃存款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称,梁在盗窃过程中,以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在部分被害人的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约定回报并返还本金,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仍在被害人手中,其真实目的是窃取被害人的后续存单。梁虽具有银行执行人员的身份,但也明知其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手段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支取被害人存款款,故其已通过上述手段完成了对被害人存款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原单位(工行)是否负责报销,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判决。
根据受害人反映和判断,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支行,一储户用梁更换的假存单办理业务,柜员看到是伪造的后当场报警。然而,这个案子最终不了了之,梁得以继续作案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