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保监

广西银保监,第1张

2.5亿存款“不翼而飞”,储户状告广西银保监局案择期宣判

兴趣极端的记者赵德龙。

6月30日上午,工商银行南宁分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发生前,储户段女士起诉中国银行保监会广西监管局一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从段女士处获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2019年,许多储户因为相信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的高息承诺,将大笔资金存入其工作的银行。侯亮事件被查后,储户意识到之前的存款单是假单,储户共计2.5亿余元的存款也随之消失。2021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对梁及其同伙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此前有美信新闻报道)。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2022年6月,原告存款人段女士向广西银保监局提起行政诉讼。其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吉姆新闻记者,2021年11月17日,储户向广西银保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该局公开原告所持大额存单在工行“失踪”的具体相关信息。该局给出的答案不准确。“只有了解存款失踪的过程,才能确认工商银行在该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下一步如何启动工商银行的责任追究,所以他们向广西银保监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周兆成表示,该案今天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周兆成介绍,2021年12月1日,广西银保监局作出《广西银保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2021)30号),但该函并未如实回复。批复强调,涉案人员在办理“02920个人转账”交易(柜台业务集成交易)时,办理了定期存单的支取。但该回复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0年11月6日“未发现储蓄账户转账结算”的回复相矛盾。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周兆成律师认为,大额存单提前支取,要么取现,要么归还同名银行卡,没有办法向第三方转账。因此,被告广西银保监局的答复不准确。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披露大额存款失踪的详细情况。在庭审中,被告广西银保监局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已客观、真实地向原告提供了代理人取款操作过程的信息。同时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公开信息的理解,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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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的2.5亿存款“失踪”了。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吗?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2.5亿余元存款“失踪”,银行“内鬼”转走钱款,储户追责。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首,引发舆论关注。3月18日凌晨,工行南宁分行官方微博@广西工行发布公告称,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业;同时,受害人被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将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梁系梁,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原个人金融业务经理。舆论的焦点是梁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至于工行的责任,“南宁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梁原单位是否为还款责任主体,不在本案范围内,本院不予判决。”不过,法律专家指出,投资者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广西工行微博

2.5亿存款“失踪”?

关于“盗窃”还是“侵占”的争议

根据此前的公开报道,多名受害人称,在工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经鉴定,梁伙同梁实际控制的南宁市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盗窃被害人苏某、史某等28人定金共计25336万元,案发前已退缴部分赃款。

针对媒体报道梁骗取受害人资金一事,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机关已认定梁属于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同时,受害人被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获悉,梁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前,相关受害人起诉梁及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的案件均因“先刑后民”原则被驳回。

从各方声音和网民关注的焦点来看,目前争议的核心问题围绕梁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展开。

有受害者告诉记者,梁利用其在工行营业场所的职务之便,让受害者相信她的业务要求是合理的,然后将存单与她盖章,并将身份证交给她办理业务。没有她的工作身份,不在工行的办公室,受害人是不可能交出身份证去办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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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梁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梁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工商银行大额存单的存取款方式知情。梁为了顺利提取存单上的钱,为了制作假存单,与被害人事先约定了存单金额,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他指定的企业设置,由他指示企业获取存单密码。被害人将钱存入银行取得真存单后,在按照事先约定封存存单的过程中,偷偷将真存单换成事先准备好的假存单。在取得受害人真实的存款证明后,梁让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核实,再交给市北以代理取款的形式将钱转入梁的控制账户。梁与市北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了盗窃存单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梁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明知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手段直接从被害人实际存入银行的银行账户中支取存款,故仅以前述手段完成了对被害人存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最终,梁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此外,石贝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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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责任吗

专家 : 投资者仍可提起民事诉讼[/S2/]

至于工商银行的责任,判决书称,“梁原单位是否为还款责任主体,不属于本案范围,本院不予判决。”

银行业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否定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追偿、退赔不能补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该人士称,“该案一审刑事判决,梁原单位是否为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不在本案范围内判断,也符合相关诉讼规则。这一结论并不限制涉案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方式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

2020年8月25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5条行政处罚信息,对涉案银行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对于受害者来说,康复是他们的重要目标之一。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刑事判决结束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起诉银行,看银行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产生表见代理。投资者有过错,银行是否有过错,要用证据来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告诉记者,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在存款法律关系中,客户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刑事和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需要人民法院认定,存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过错也需要考虑。依法保护存款利益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客户储蓄的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客户应该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及注意义务,但我们通常认为顾客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本案中,客户的密码需要自己设置,却使用了“企业”要求的密码,并将身份证交给了梁,这显然不符合正常情况下银行柜台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的情形。

从银行的业务层面来说,银行应当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披露其业务流程,但这一义务不是法定义务,银行不能因未尽到提醒或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

刘副教授还建议,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以适当形式公示业务流程,让客户了解银行工作的具体流程,规避操作风险和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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