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管理系统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聘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用工登记。有条件的行业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实名就业进行登记管理。未与总承包方或分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用工登记的,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
2.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项目部配备一名劳务经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发放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分包单位予以配合。
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在工程竣工并结清所有工资后至少保存3年。
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1、建设单位应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安排。建设所需资金未得到满足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建设单位不得垫资建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期限、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结算方式和人工费的分摊期限,并按照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劳务费的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2.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时足额将劳务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中的劳务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代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工资专户制度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开立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由总包单位妥善保管备查。
3.金融机构要优化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约定拨付资金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4.工程竣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公示30日后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代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凭证。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查封、冻结或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中的资金。
总承包代理制
1、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制度。2.分包单位按月对农民工工作量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代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凭证。
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数量、质量、费用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中的劳务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代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全月支付系统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协议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下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
2.分包单位按月对农民工工作量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代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凭证。
工资保障制度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所欠工资。
2.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存储,对一定时期内没有拖欠工资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有拖欠工资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3.工资担保可以由金融机构的担保代替。
紧急周转资本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困难或者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先行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