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教育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

成都教育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第1张

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成都市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前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通知》(教监函〔2021〕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从事中小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前监管。不适用于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在线学科校外培训机构。

2.面向线下非学科、非学历高等教育考试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充电行为

(1)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3.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度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学科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

(2)严格执行收费要求。

4.校外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培训,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信息、预收费监管协议应在校舍、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生明示。

6.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含现金)必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

7.校外培训收费期限和教学安排要协调,不得以充值、二卡、代管、押金等形式一次性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照培养周期收取的费用,不得早于新课程开课前1个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按课时收费,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时开始前一个月。违规收费超过3个月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将违规收取的预收费全额返还给学生(家长)。并支持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探索“先消费,后付费”的培训费模式。

8.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学员(家长),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生(家长)申请退款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中的退款约定立即启动退款程序,并及时完成退款。

9.学生(家长)在开课前提出退款的,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开课后要求退款的学生(家长),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剩余费用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且不违反上述退款原则。

(3)严格实行票据管理。

10.提供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主动向学生(家长)提供发票或者消费凭证。

1.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内容,不得以主办单位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凭证,不得以收据等白条代替收付凭证。

三。监督方法

(一)明确监督方式和时间节点。

12.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以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的形式进行综合监管,具体以本细则发布之时为准。本细则颁布后,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费,采取“全额银行托管+缴纳协议履约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监管;本细则颁布前,收费(以下简称不停课收费)实行“缴纳不停课风险保证金”监管。

(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3.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14.托管银行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具备为教育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生(家长)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及以下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承诺遵守成都市预收费监管要求;具有安全规范运作基金托管所需的理财业务能力和承担预收费托管风险的能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经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取得托管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开立专门监管账户

15.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托管银行设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协议履约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不退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如无必要取消上课,可不开立不取消上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16.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开立专用监管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托管银行不得占用、挪用预收的资金,不得向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收取提供托管服务的额外费用。

(四)预收费全额资金托管

17.本细则颁布后,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全部进入专项资金托管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预收费最迟于次日当日全部归集到专项资金托管账户,做到预收费全部“量力而行、管好用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逃废,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18.专项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应与教学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注销与划拨同步”。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结束,学生(家长)确认同意,并向区(市)县指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确认同意信息等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根据三方监管协议,最迟于次日将相应资金划入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学生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将在第6个工作日根据三方监管协议进行资金拨付。

19.根据与教学进度同步、成比例的原则,可按以下比例拨付资金:教学开始后拨付预付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30%的预付资金;讲座结束后两个月,拨付预付资金的30%;讲座结束后拨付10%的预付资金,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拨付方式。

20.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淘汰”模式。各区(市)县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与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行政部门、银行、机构、家长实现数据对接共享。

(五)缴纳风险保证金。

21.风险保证金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担保,不得用于融资担保。风险保证金分为取消类别的风险保证金和履行协议的风险保证金。

22.不停课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在发生异常风险后,能够正常停课并基本支持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和学生(家长)退款。校外培训机构在本细则颁布前有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应当缴纳不停课风险保证金。

23.不停课的风险保证金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在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内向所有学员(家长)收取的费用总额。本细则颁布前校外培训机构未完成全部注销任务的,不予提取未注销的风险保证金。注销任务完成后,校外培训机构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托管银行根据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意见,向机构全额退还停课风险保证金。

24.协议履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正常履行监管协议,将预付资金全额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在风险异常发生后基本支撑机构运营。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缴纳协议履约风险保证金。

25.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由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学条件、招生规模、年检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对办学质量好、公众认可度高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减收;日常投诉较多,存在“地下交易”、“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提高名额。减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基础的30%,增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基础的10%,调整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2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退出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校外培训机构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后,在连续两个收费期(六个月)履行完毕且无违法办学行为后,可向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提前退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托管银行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向机构全额退还履约风险保证金。如机构未严格履行监管协议、违规办学、违规收费等。退款后,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责令机构继续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缴纳金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浮动比例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违规情况纳入当年年检。

27.校外培训机构已申请注销,且无注销费用,且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经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托管银行根据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意见,将协议履约风险保证金全额返还给该机构。

28 .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且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规定金额。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年检结论视为不合格,暂停招生资格。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向消费者和社会公开风险保证金账户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日常监管

(1)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29.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前监管实施办法,将收费前监管纳入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检和教育督导工作。

30.建立市、区(市)、县三级财政监督机制。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据库清单。市教育局随机抽取10%-20%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定期指导区(市)县对所选机构进行收费前监管。市教育局可直接对入选机构进行监督。

31.对存在财务混乱、资金交易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区(市)县执法部门进行顶格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表现良好且未发现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不重复进行当年年度财务审计。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32.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应当接受大额资金交易的监管。专用账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向教育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低于核定风险保证金的;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其他情形。

33.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风险预警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建立信用激励机制

34.建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级数据库,对财务监管、日常办学和年检结论进行综合评分,并同步公示。各区(市)县教育部门可结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办学、信用评级、年检结论等情况,综合考虑鼓励探索“优质低额”的名额调整机制,促进优质校外培训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35.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代替学生(家长)、其他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支付费用,不得诱导消费者使用培训贷款支付费用。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预收费必须进入专用账户,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管。

36.校外培训机构有义务主动告知和宣传预收费的监管政策。凡擅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且未将预收费入专用账户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将该行为记入保荐机构(保荐人)和委托人的信用记录,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机构擅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未将预收费用使用到专用账户,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办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37.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从托管银行获得。

38.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2)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39.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共享事业单位预收费监管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0.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和预收费的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联系银保监管部门,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培训领域收费前托管、风险保证金交存和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专用监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协议办理;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机构纳税情况,依法查处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行为。

41.各部门和托管银行要对收集到的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4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如有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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