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

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第1张

成都市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指南

成都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培训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学科培训机构服务指南》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务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科文卫局、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组织的通知》(教育督导办〔202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私函〔2021〕55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核中事先告知和捐赠承诺的通知》等规定,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程维办〔2021〕59号),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培训机构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一、工作要求

请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本着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证件样本详见办理指南);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安排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现有课程平稳消化、人员妥善合理安置、财产合理合法处置;三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2021年底前,本区(市)县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下学科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组织或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业务)和主管部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不变,下同)的行政审批和法人登记工作; 四是要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二。注意事项

(一)培训机构在转学前应暂停招生和收费。培训机构不得抽逃出资、挪用资金,不得以无偿转让财产、捐赠财产、异常低价出售财产、追加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清偿债务、放弃债权等方式非法转移学校利益。非营利组织注册完成前,暂停招生和收费。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或责令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停换证。

(二)申请注销或破产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董事会决议拟解散机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制定终止方案,清算财产, 向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申请终止办学,并向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按规定执行。

附: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培训机构指南。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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