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护理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残疾人护理保险伤残等级评定和管理,保障参保人权益;本办法依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残疾人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宁发〔2021〕10号)、《南京市残疾人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宁宜发〔2021〕28号)。
二。《办法》中评估机构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独立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伤残保险定点评估机构:
(一)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价人员的能力;
(三)配备符合本市伤残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4)评价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评价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等医学专业背景,或经相关培训认证;
(5)其他伤残等级评定要求。
三。《办法》如何规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我的南京”在线app或就近在承办单位服务柜台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残疾人护理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申请表》和《伤残自评表》(南京市医保局网站下载/各服务网点领取);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电子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真实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和出院记录、医学检查和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史资料,或能证明被保险人伤残3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伤残保险伤残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伤残等级评定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一)未参加本市伤残保险的;
(二)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的;
(三)残疾未满3个月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参保人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外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不同意评估结论怎么办?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建议重新评估:
(一)申请人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自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重新评定材料;
(二)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承办人反映具体情况,经承办人核实后,应重新进行评审;
(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不符合重度残疾标准的。
七。伤残等级评定的费用标准是什么?评估费用谁来承担?
申请人在家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300元/次;如果申请人入住机构后进行评估,评估费为200元/次。
(1)治疗申请人的初次评估费用由伤残保险基金承担。
(2)申请人提出重新评估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重新评估费。申请的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复评结果与初评不一致,主办单位将向申请人退还复评费。
(3)其他应由承办机构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