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子女正在接受学前教育或者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年满3周岁的孩子,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
(2)扣除方式:父母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双方分别选择扣除50%的扣除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在我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方式: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的个人,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父母扣除或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2)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
(2)扣除标准: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
(2)扣除标准:
(三)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四)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100万(含)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赡养一个或者多个被赡养人的扶养费,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扣除:
(2)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金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
(4)扣除方式:可由被抚养人平均分摊或约定,也可由被抚养人指定。或者约定共享的,应当签订书面共享协议,指定共享优先于约定共享。具体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5)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子女已经死亡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