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最新货车限行政策(持续更新)
关于调整市区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2021年4月25日)
为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空燃气质量,促进物流高质量发展,降低物流运输成本,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市配送货车交通管理,保障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货车禁行和限行规定》补充公告如下:
1。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区域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和建筑砂石、材料等货运车辆。
二。优化调整城市物流配送车禁行时间
鼓励市区物流配送货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交通高峰时段(早上7:00 ~ 9:00,晚上17:30 ~ 19:30)外,其他时段对限行区域不进行限制。
非新能源号牌物流配送货车每天早上6:00至22:00禁止进入市区限行区域;每天晚22:00至早6:00,在限行区域内不限制通行;确需在限制的时间、区域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请通行,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优化和调整其他相关规定
(一)市区物流配送货运车辆不再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二)严禁所有货车通过市区内的高架桥、主干道、高速公路隧道(丝绸之路大道舟山隧道除外),行驶通过地面交通或高速公路辅道。
(3)货车(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范围、通行证办理等相关规定仍按2019年12月31日《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5号)执行。如与本通知相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