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材料:
(一)基本信息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常住户口详细地址、国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并核对原件。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还需提供户口本、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材料(任意一项);属于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如果是外国人,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在职证明。
注:单位申请表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被保险人变更治疗相关信息的,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人员及随军家属填写《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根据不同类型的修改信息,还需要提供:
(1)供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材料(任意一种)。属于港澳台和外国人的需提供护照或就业证;
(2)修改企业的缴费信息,提供:
①养老金手册(卡)有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或缴费金额必须分解到每年)且原经办机构已盖章确认的,提供养老金手册(卡)并核对原件;
(2)养老金手册中无工资发放或原经办机构盖章未确认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工资单花名册或四年指标证明,核对原件;工资档案(由负责工资审批的部门批准的工资调整表),并验原件;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变更职务等级(岗位)的,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变更出生日期、工作时间、累计工作年限的,需提供:
①工资审批部门批准的工资调整表;
②审批退休文件;
(五)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后变更标识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6)偏远山区企业退休人员变更养老保险待遇信息的,提供户口簿;
(7)企业退休人员或广西牧南关解放前参加工作人员行政级别信息的,提供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8)企业退休人员变更军队转业干部标识的,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9)被抚养人变更户籍的,提供被抚养人的户口簿;
(10)扶养关系和扶养条件正确的,应当提供扶养卡。
以上材料,核对原件。
(3)企业退休人员条件审批信息变更的,提供:
1 .《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应检查原退休审批材料或养老金申请和调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