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怎么提取?

成都公积金怎么提取?,第1张

成都个人缴纳公积金如何提取?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公积金如何提取?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有以下特点:

1.可提取的公积金必须存储满12个月。

2.所有提款都通过在线渠道处理。它可以被排他地或非排他地提取。

3.零数据处理。

策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和审批缴存人的提取业务申请。

第三条缴存人主要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存款人符合下列特殊管理要求的,可以从存款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一)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有房屋出租的;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出国定居;

(六)其他允许提取保单的情形。

第五条缴存人符合特殊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的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第六条存款人不符合上述特殊管理要求,申请支取存款账户存储余额的,支取资金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不享受存款补贴。

第七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与计息、补贴相关的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应当存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以下的不得提取,但死亡提取的除外。

第九条缴存人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或者配偶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

第十条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专项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冲抵完毕。

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款余额,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支取业务。

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租房支取时,存款人本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且租房自住。

第四章提款金额

第十二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的余额。对于无账户取款业务,预留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供提取的余额不包括已存储不满12个月的金额,以及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缴存人未完成住房公积金业务停缴等原因而被锁定在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余额,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340元,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6000元。

如租金提取限额发生变化,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进行相应调整。存款人申请退租业务时,执行现行退租限额。

第五章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存款人主要通过网上渠道办理取款业务。申请时应查验并签署《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授权书和承诺书》或《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支取业务由存款人本人申请,不得由存款人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专属提取:缴存人申请符合专属管理要求的提取业务,并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验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填写提取业务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及时结算;无法核实的,缴存人应当如实填写、提取业务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结算。缴存人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视为非专属提取,缴存人应当返还获得的相应利息和缴存补贴,并承担因虚假承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非专属提取:缴存人申请不符合专属管理要求的提取业务,无需填写提取业务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及时结算。

第十八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并签署《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提供以下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存款人的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存款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存款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

第十九条提取的资金应划入存款人指定的一类储蓄账户。存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提款资金应转入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的一级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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