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牌电动自行车转让指南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转让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转让方为单位的,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应当在向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的同时,交验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
1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自行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电动自行车内容与自行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4.改变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外观以及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公布的技术参数的;
5.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机、发动机等动力装置;
6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
7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