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积金可以组合贷吗

兀自2022-08-21  15

陕西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陕西省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Xi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充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第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申请组合贷款时不存在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6)同意按照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批准的担保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按照银行批准的担保方式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组合期限

第五条组合贷款额度

(1)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省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组合贷款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3)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月还贷本息合计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六条组合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间法定利率调整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照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七条贷款期限

在组合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相同,还款方式相同。组合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以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合同期限为准。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件)。县级女干部和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相关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四章组合贷款程序

第八条项目准入

申请组合贷款的房产必须是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时批准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以抵押。

第九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将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贷前调查

受委托银行应调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贷款信息、抵押物状况和还款能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贷款信息退回借款人。

第十一条面试和面签

对于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将指导借款人填写组合贷款相关信息,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组合贷款)和《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

组合贷款资料齐全后,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审批流程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

组合贷款批准后,抵押权人凭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和商业贷款发放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同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组合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房贷+分期担保。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抵押作为反担保。

组合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具体由银行和借款人商定:

(1)抵押加阶段性担保。以所购房屋抵押,由开发商或其他担保机构对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

(2)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具体办法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以该房屋的全部价值作为贷款抵押,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其完整性,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财产再抵押或擅自出租、转让、出售、赠与或处分。

第十八条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意外毁损,难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实施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或新的抵押。

第十九条房屋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六章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还款方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分别下达的比例回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后六个月内偿还全部或部分组合贷款。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组合贷款的,按照贷款比例分别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然后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组合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偿还组合贷款的还款账户,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分别扣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未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导致贷款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借款人信息和贷款信息的维护,三个月内公积金贷款的催收,与担保公司共同负责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贷款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违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合同,导致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协商提出处分抵押物的建议,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例清偿。

第八章组合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商业贷款部分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且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擅自将抵押财产或权利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赠与或处分;

(4)借款人未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组合贷款)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申请贷款后非正常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借款人违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合同规定,经公积金中心或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9)借款人因其他原因影响贷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证书由承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公司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分别保管。贷款组合结清后,产权人本人持相关证明办理催收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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