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夏七夕2022-08-21  15

2022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2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并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失业居民,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筹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补贴、政府补贴组成。

(一)个人捐款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每年缴纳一次,最高缴费标准不超过上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2022年起,最低标准400元,最高标准6000元。参保人可以在400元至6000元的缴费范围内,按照100的整数倍选择自己的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具体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集体补贴和其他财政援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金支持。且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基本养老金。政府向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我市确定的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比例分担。

2.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补贴。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以上缴费补贴标准,除省级财政分担外,其余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 1的比例承担。

3.对支付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人民政府为其全部缴纳最低养老保险费;对其他支付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置个人帐户

对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补贴,以及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都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保留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四。治疗确定和调整机制

(一)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终身支付。

1.基本养老金。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市调整的基础养老金确定,对参保的65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倾斜。

2.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满1年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缴费年限超过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发放年限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按年或者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参加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市人社、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调整,提出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实施,并按规定向省人社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接受治疗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制度实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要逐年缴费,也允许他们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缴费时本市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地方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距规定年龄满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年龄前可以缴费。中断期间和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接受治疗者在接受治疗期间服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进行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重复领取、骗取或者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追回。

六。丧葬补贴

被保险人在缴费或治疗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根据标准,参保人死亡当月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定为13个月,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转移、连续性和机构趋同

(1)转移和连接。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制度趋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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