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
提款金额
职工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余额,提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应当在房屋租赁登记有效期内(有效期自房屋租赁登记证书签发时间起至租赁合同终止时间止)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缴纳住房租赁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备案的住房租赁月租金金额×申请时的租金备案时间(不含已提取的租金备案时间),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年租金提取限额。
租赁房屋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0元;
租赁房屋位于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
租赁房屋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的,职工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荣成人才绿卡A卡、B卡及天府蔡颖卡A卡持卡人不受租金提取额度限制,可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2)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00元,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400元,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00元×当年已发生且未申请的月数。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员工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三)款多项租金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只能选择办理一项租金提取业务。
(五)一套住房多人承租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该住房累计租赁总额不得超过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