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1)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户口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房、人才房、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新住户正在领取租赁补贴,正在享受租金优惠,不能申请租金实物;
(2)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的缴费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必须正常。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二)劳动合同,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可提交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本市的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3)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4)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已婚者需提供);
(5)配偶原籍为东莞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家庭拥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上述材料为作为凭证提交的原始凭证;提交证书、凭证或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材料描述
1.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的缴费人和公积金缴纳人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必须正常。
处理程序
以及资格审查程序:提交申请→园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园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园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担保登记。
租房补贴程序:资格审核→补贴分配。
处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园区、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考察结束后,将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等多种方式对确认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无公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建设网公示10天。
租金标准
具体租金标准见政府投资公租房汇总表。
处理地点
所在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释
(一)承租人应当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按时使用房屋期间发生的费用。退租时,承租方应结清这些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承租人的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3.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抵押租赁房屋的;
4.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或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损坏的;
6.经审计不再符合担保条件;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行为。
(三)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主动向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承租人的担保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收回房屋:
1、租赁期满但未申请续租的;
2.申请续租,但租赁期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构成、收入、资产及自有房产等续租材料的;
3.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腾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限。搬迁期间,按照房屋所在地同面积、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支付租金。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房屋。
搬迁期限届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住房所在地同面积、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2倍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承租人可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租房时,需要缴纳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申请仅实物配租)
2、《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