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才绿卡办理条件

长沙市人才绿卡办理条件,第1张

长沙人才绿卡管理服务办法

长沙市人才绿卡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办法>的通知》(常发〔2017〕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分为A、B、C、d四类,是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颁发,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政策和待遇,办理相关服务的电子凭证。对符合《在华工作外国人分类标准》的A类和B类外国专家,发放外国专家绿卡。

第三条人才绿卡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由市委人才办统筹,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发中心牵头,星沙海关、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委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接待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出入境服务。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外籍持卡人,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居留期限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或有效入境期限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

第五条海关服务。持卡人携带物品出入境,可享受通关便利。沙海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办理人才进出境物品的审批、验放手续。

第六条机场、高铁站贵宾服务。由市接待服务中心协调,在长沙机场、高铁站设立绿色通道,为持卡人提供VIP服务。

第七条购房服务。持卡人享受长沙市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由市住建局按照长沙市人才购房及住房补贴相关办法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则》办理。

第八条子女入学服务。A、B、C类持卡人子女可选择在市县两级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D类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服务。开通高层次人才在市级三甲医院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和医疗联络员,为持卡人提供免费体检、优先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参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条配偶就业服务。甲、乙、丙类持卡人配偶愿意在长沙工作的,安排如下:

(一)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编办、市人社局按照“对口对口”的原则统筹安排。

(二)其他类型就业,由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相应区县(市)、园区组织和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持卡人可根据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选择就近的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

第十二条驾驶证转换服务。持卡人可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未用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译本)申请境外驾驶证和换发境内驾驶证。市委外办优先办理护照、驾驶证翻译,市公安局提供优先转换服务,当场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语种考试系统,考试合格后一周内领取或送达国内驾驶证。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服务。持卡人承担和申报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列为本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的优先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项目资金。持卡人申请企业的,市工商部门将优先提供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绿色通道,积极为持卡人提供长沙市场主体发展等信息咨询服务。持卡人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长沙市知识产权资助实施细则》优先申请专利资助。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联系服务人才。按照长沙市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实施。

第三章使用和保证

第十五条人才绿卡仅供本人使用。持卡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可办理人才绿卡附属卡,可用于出入境服务、海关服务、机场和高铁站贵宾服务、优先医疗服务。

外国专家绿卡用于持卡人享受出入境服务、机场和高铁站贵宾服务以及购房服务。

第十六条涉及人才绿卡服务内容的职能部门应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并提供服务指南。《长沙市人才绿卡服务手册》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发中心编写,随卡发放。

第十七条各级人才服务窗口和职能部门应配备服务专员,为持卡人提供政策咨询、跟进协调等“一对一”服务。

第四章人才绿卡管理

第十八条人才绿卡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内需要换发的,由本人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发中心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九条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对A、B、C、D类人才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相应人才的绿卡类别或予以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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