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或意外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符合住院、门诊重疾治疗和住院期间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
支付标准:
18000-20000元,不考虑既往疾病,赔付10%;
超过2万元的部分,非既往疾病赔付90%,既往疾病赔付60%。
此外,产品升级涵盖个人费用。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重疾治疗等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合理、必要的个人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非既往疾病50%和既往疾病30%[/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