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公积金开户

雷碧2022-08-19  10

东莞公积金单位被督缴、执法开户办理指南

监督和执法股开设账户

(一)设立依据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单位账户,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处理条件

1.获得镇(街道)相关部门书面监督的单位;

2.已收到中心颁发的执法文书的单位。

(3)所需材料

镇(街道)相关部门或中央政策法规部门收集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成立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本单位在职人员名单及工资明细(须注明身份证号及入职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4)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原件;

(5)单位收到的执法文书复印件。

工资明细指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入职的为第二个月工资。

银行收集的资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有关镇(街道)部门公章或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

(2)单位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

设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等。

(4)处理程序

镇(街道)部门监管的单位:单位经理申请→有关镇(街道)部门审核→银行柜台结算。

我中心强制执行的单位:单位经理申请→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二楼前台)→银行柜台结算。

(五)办理的地点和时间。

1镇(街道)相关部门可在“(11)镇(街道)相关部门”或中央政策法规栏目中找到;

联系地址:镇(街道)相关部门(详见以下第(11)项)或中央政策法规司。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该单位收集所有承包商的银行网点。

办理地点:本单位收集我行所有承包商网点。(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处理方法

去镇(街道)相关部门或者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然后去银行柜台。

(七)办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天结算。

(8)联系电话

069-12329或0769-12345。

㈨备注

1、单位应确定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确定首次缴存日期、首次缴存次数、缴存精度、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与护照不能对应的,单位提供翻译中心出具的翻译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0)相关表格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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