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贷款提取需要材料


东莞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指南(材料+流程+地址)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和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贷款正常还款期内提出,提款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每月扣款服务除外)。可提取至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二。处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该类业务仅适用于申请人提取购房商业贷款(包括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部分)和在其他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贷款、购买商铺、车位、写字楼等住房贷款,以及无自主产权的住房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银行贷款等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2.贷款合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贷款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银行、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日期、贷款期限、所购房屋详细地址、还款账号等。合同要素不全的,申请人需补齐合同要素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贷款收据、过户凭证等。)来证明。申请人因遗失、损坏等原因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复印件是多页的,需要加盖骑马钉印章。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合同签字页上加盖的原件印章相同(或具有同等效力)。

3.业务受理时限:该类提款必须在该笔贷款的还款期内申请。以下第一次和第二次提款是指同一笔贷款的提款。同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申请提取。第一次办理贷款置换(转贷)。贷款用于购房,但未在还贷期内办理,且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应参照购房一次性付款办理。

4.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参加提取,提供的身份证件应与结婚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如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导致提取人信息变更,申请人应主动主张权利,并向中心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5.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的提款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自上次提款日起满6个月),每月扣款服务除外。

6.支取金额:申请人可以在结清贷款当月支取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偿还的本息总额,贷款结清后只能支取一次。

7.机构要求:已办理账户绑定撤销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此类业务,否则应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账户要求:转账账户支取和绑定账户支取的条件请参考绑定账户支取指南。

9.提供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的还款记录要求:1。已还款三期及以下的,提供申请提款前当月(或上月)的实际还款记录;2.已还款三次以上的,应提供申请提款当月(或上月)连续三个月的还款记录。

10.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印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一)首次提取:

1、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原件或还款对账清单原件(应打印并展示最近一次还款记录,清单应加盖经办银行业务印章。或者存折显示账号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登记,否则需要借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借款人之一。

4.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2)再次提取(贷款仍在还款期):

1.还款存折原件或还款对账清单(应打印并展示最近一次还款记录,清单应加盖经办银行业务印章。或者存折显示账号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登记,否则需要借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2.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如果以户口本作为证明,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借款人之一。

3.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3)再次提取(贷款已结清):

1.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算凭证原件及利息凭证原件(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利息清单、利息发票);

2.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如果以户口本作为证明,户主必须是申请人或借款人之一。

3.申请人名下的取款、转账账户原件(如符合代理要求,可不提供)。

四。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五、搬运的地点和时间

六。处理方法

在服务窗口办理事务。

七。处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场结算。

八。联系电话

2329或者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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