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提取绑定银行账户指南(材料+流程+网点)
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经审核,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所在单位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移账户、职工身份和证件等信息后,可以为职工批量办理提取业务;其他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
二。处理条件
1.此项业务只能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2.必须是以申请人名义在广东省内开立的借记卡、活期存折等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深圳及省内个别银行除外)。不支持信用卡和定期存折。具体银行业务范围见中心网站。每个公积金账户只能对应一个有效绑定账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须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名下在广东省内(深圳及省内个别银行除外)开立的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如借记卡、活期存折,但不支持信用卡、定期存折、联名存折)。具体银行业务范围请见本中心网站。
四。处理过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中心受委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形式合法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五、搬运的地点和时间
1.中央办公室窗口
2.受托银行服务网点
六。处理方法
在服务窗口办理事务。
七。处理时限
数据核实无误,当场结算。
八。联系电话
2329或者12345。
九。备注
1.绑定账户的功能:
(1)作为申请人在窗口办理取款业务的转账收款账户;
(2)作为申请人办理每月扣款服务的转账收款账户。如果您申请修改绑定账户,则视为修改月扣款业务转入账户。
2.绑定账户的优势:
(1)办理绑定账户业务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办理取款业务(月扣、身故取款除外);未撤销绑定账户业务的申请人需要亲自到场。
(2)对于可能多次提款(如还贷提款)的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制作绑定账户,方便提款。已办理绑定账户的申请人,后续办理取款业务时无需再次出示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