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三)申请贷款时,已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公积金中心(含成都公积金中心、省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异地中心)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成都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包括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有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购房人;
(6)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金额等于房屋交易价格;
(七)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8)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九)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供的信息和副本
(1)买方提供的资料和复印件
1.第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来往大陆通行证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借款申请人首页及本页,未成年子女页)。
3.结婚证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文书)。单身者必须当场申报。
4.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原件2份。
5.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原件及2份复印件。)的已购房屋。
6.贷款申请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时,可在柜台打印个人及家庭住房登记信息(含未成年子女信息)。
7.委托扣款(还款)账户:主借款人符合所选贷款银行要求的个人借记卡χ原件及复印件2份。
8.收入相关信息:
(1)单位按职工月收入缴纳,原则上以缴存基数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申报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缴存关系说明等证明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个人自愿存款人月收入以存款基数为基础。缴存基数在5000元以上的,需额外提供至少6个月的银行收入、社保保险缴纳数据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对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提供最新的社保缴纳数据或不少于12个月的所得税缴纳证明和代扣所得税证明,并进一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股权分红、进/销单据、经营账户银行流水等。,一正一副。
(4)未缴纳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最近12个月的银行收入或社保保险缴纳数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申请组合贷款的,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商业贷款所需资料。
9.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异地中心的缴存职工,以及办理过跨中心转移接续,需要根据原始存取款记录计算贷款金额的,需提供相应中心出具的附记账日期的存取款明细的存取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贷款申请人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共享平台等渠道查询,且能获得查询结果的,无需自行提供。
10.成都公积金中心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1.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卖方应提供的资料及复印件
1.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户口簿原件和2份复印件(首页和产权人页)。
3.交易房屋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信息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汇总表,原件2份(郊区房屋需原件3份)。
5.收款账户:符合所选贷款银行要求的卖方个人借记卡χ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拟出售房屋地址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承诺的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处理过程
房屋买卖双方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贷款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贷款受理网点受理、调查、初审→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等贷款手续→房屋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过户后取得产权证, 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等资料→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银行。
特别说明: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卖方(即房屋买卖双方)在贷款银行通知后,方可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