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章处理通知书由违章者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交警会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