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办法》的有关内容执行
奖励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抚恤奖金。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为农村居民,且只生育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的);
(3)再婚夫妻,双方均为原农村居民: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仍未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两个女孩,再婚后未生育,婚后与现配偶的子女不形成抚养关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夫妻未生育,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含已被依法收养、抚养的继子女);
(五)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存活子女的夫妻;
(6)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妇;
(七)离婚或丧偶前有上述情形之一,离婚或丧偶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扶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已满18周岁为依据: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不形成扶养关系;未满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四)项所述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公证书;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配偶提供的死亡证明;
(6)再婚的,提供婚姻变更证明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处理步骤:
申请计划生育抚恤奖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接收年龄的,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计算发送;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当月起计算发放。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正确、齐全的,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受理回执》,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信息不全的,发布《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申请材料补充通知》。
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接到村(居)委会核实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天。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反映并核实情况。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时纳入计划生育抚恤金奖励发放范围。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出具《东莞市不符合计划生育抚恤金发放条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