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被宣告失踪(死亡)后重新出现人员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接受单位
撤销当地警察局
验收条件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后重新出现,请求恢复户口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我恢复我的帐户申请;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
3.原户口注销依据(注销户口记录可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免于提交);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已落户房屋的产权证明;
6.特殊情况:
原户口注销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能内部核查,不需要当事人提供)和房主、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原户口已丧失恢复户口条件且无处落户的,可在原户口已注销的社区集体户申报户口,并提供承诺授权书。
处理程序
手续齐全的应逐级上报市局审核。
处理时间限制
手续齐全的应逐级上报市局审核。
费用是免费处理的。
电话号码23394772
证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