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农技人员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东京英文2022-08-18  22

长沙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农技人员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长沙市支持和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兼职和脱产创业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沙办发[2021]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长沙市农村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来源的种植、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初加工和流通(含互联网销售)、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长沙市事业单位农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农技人员)。

第二章政策处理

第四条支持农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待遇不变,可按约定在兼职单位获得合法报酬、奖励或股权激励。

第五条支持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领办、联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职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支付基本工资,继续享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晋升薪级的权利。

第六条农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兼职或脱产经营单位应为农业技术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农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业受到工伤的,其兼职或者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 . chasha . gov . cn/CSRC _ portal/),下载并填写《长沙市事业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兼职技术服务申请表》或《长沙市事业单位农业技术人员脱产创业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的要求辞去领导职务。

第九条审批。凡单位被审计的,在单位内部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签订协议。审批手续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订协议,明确期限、责任、权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并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技师兼职服务和脱产创业实行年度考核。对于兼职服务,侧重于自己工作和兼职服务的表现。对离岗创业的,重点考核创业成果和示范引领作用。成绩突出者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时间原则上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人员愿意回到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工作。如果相应岗位没有空空缺,可以暂时突破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主管单位、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定期走访,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引导和管理。对从事非农产业的,取消本办法的相关待遇。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技人员围绕本辖区重点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

第十五条非农业机构人员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非全日制服务、离岗创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和任翔社发〔2017〕6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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