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根据提取类型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由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购买期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无证书原件,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
5.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夫妻双方的登记信息证明(含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6.在湖南省外购房的,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提供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的纳税或公积金缴纳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的地址确定。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本进行认定。
(二)自住住房的建造、改造和大修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由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自住住房建造、装修:在城镇建造、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建设费用的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装修时提供);农村新建、改建住房,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文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等建设费用支付凭证。
4.房屋大修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险房屋鉴定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支付凭证。
5.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建、翻建、大修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夫妻双方所有房屋登记信息(含该房屋登记信息)的证明。
6.在湖南省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配偶工作地前连续三个月的纳税或公积金缴纳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位于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的地址确定。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确定。
(3)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
离婚职工提供由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还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中心组合贷款还款情况:提供近12个月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如有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应包含此还款明细。首次还款的,应提取并提供自还款日起的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应加盖商业银行业务章。
5.在本市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组合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以及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如果有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则应包含此还款明细,首次提取自还款日起的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偿还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参照本款规定办理。
6.首次偿还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夫妻双方所有房屋登记信息(含该套房屋登记信息)的证明。
7.在湖南省外申请首次提取住房贷款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提供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的纳税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的地址确定。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待定。
(四)没有租户支付租金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由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为现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员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由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及竣工验收表》1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明》1份;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书面协议原件、电梯住宅实际缴纳费用分摊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
(六)终止或者解除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退休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女职工50周岁以上,干部55周岁以上,男职工、干部60周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未达到上述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或批准文件。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由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九)出国定居
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居留证明。
(X)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如果是从已故职工银行卡中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提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的,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如果提取到一个继承人的银行卡上,需要提供多个继承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如果提取到每个继承人的银行卡,需要提供每个继承人自己的银行卡。
(XI)因重大疾病或者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重大疾病: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
3.重大灾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及亲属关系证明。
注: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借记卡,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并签署长沙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和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