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市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第1张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附条件+材料+流程

2021天津三联落户政策最新消息:

2021年7月21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栏目发布消息:自2021年下半年起,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对积分申请人的计划生育状况进行审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府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积分:

(一)在中国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被天津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的。(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的定居场所(包括:私有产权房屋、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军产房、公产房、公寓及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房屋;用人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引导分、附加分和负分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分值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分值。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的采集、审核和排名,以及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退伍军人立功表现、不良信用记录等积分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评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和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对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打分。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络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络系统),实现积分数据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查、采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状况、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对申请人的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有无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核打分。

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打分。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审核和打分。

市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打分。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和评分。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和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分。

第二章整合过程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书面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然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积分申请人应当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络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进行初评。经初评,得分达到规定值的,由用人单位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单,登录积分联络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预约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时,应当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人名单;

(3)积分联络系统自动生成的预订凭证;

(4)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申请人按个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入积分)。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备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指标及评分表相对应的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的证书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结婚证及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证书、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证书、立功登记表和退出现役登记表;

(7)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批准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0)出具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提交之日前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简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状况、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立即通过积分联络系统将审核信息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结合公安部门传输的审核信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由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申请受理后,将电子信息传送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评分。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发放到积分审核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提交,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值,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络系统。

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比对审核后退回,剩余材料保存半年备查;因审计需要需要保留原件的,应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件,并注明归还时间。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络系统进行审核打分,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的信息后,通过积分联络系统对各部门的积分进行比较汇总,积分排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五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于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络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反馈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服务大厅发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如对积分有异议,可在公布期内申请复核。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询本单位申请人的积分信息。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并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或举报。核实后如有问题,将及时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允许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总分为基本分、指导分、加分和负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单个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个指标的扣分将按照扣分项目累计扣分。

第十九条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且其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积分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上半年申请的上一年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当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积分制按照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以本市户籍或暂住登记时间较早的为准;如果积分还是一样,社保积分高的优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只有一名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并应严格核查经办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积分申请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完整的个人收入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请人数不足5人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酌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并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调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家已经公布和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交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s2/】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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