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积金提取行
一、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不需要贷款的,可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自签订委托提款协议生效之日起,管理中心将按照协议约定的当年对应月份,在三年内分三次为每位客户办理提款手续,提款金额转入协议约定的员工联名卡账户。
提取金额为一百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2.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要贷款的,可在其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
提取金额为一百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3.农业户口的有偿劳动者在原籍建造或购买农家乐的,可在三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
提取金额为一百元,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4.职工还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当年对应月份。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个还款年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间为当年对应月份。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还款年度的实际还款本息。职工、配偶及其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账户内应当保留100元以内的余额。
如果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从贷款结清当月起至当年相应月份止。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相应月份至结算时累计偿还本息。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必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委托协议。自签订委托提款协议生效之日起,管理中心将根据协议约定在当年相应月份为每位客户办理提款手续,提款金额将转入协议约定的员工联名卡账户。
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协议的,由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保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取款金额为十元,取款金额为:
(一)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自住的,提取额度按照《南昌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若干规定》执行;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取后账户内保留十元以内余额;
(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完全撤回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离婚或退休;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未重新就业的;
3.出国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5、法定退休年龄届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6.死亡或被宣布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