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生育津贴最新规定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给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缺勤期间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女性分娩时离职,无法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不是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女性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Xi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15号《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在Xi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除以365(天),再乘以下列具体产假天数,一次性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上年度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生育或流产当月(1-12月)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之和/上年度(1-12月)实际缴费人数之和。
三是女职工生育或者做流产手术,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12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期间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工资增长,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