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移民登记内容如下。
1.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高校、职业学校收容的学生、军人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配偶居住地。
二、投靠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已投靠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的学生、军人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母户籍所在地。投靠城市父母的子女不受子女年龄限制。
三是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配偶居住地,离婚后,回到投靠时迁出地(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或者原居住地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居住地。其中,申请迁回的地方属于农村的,离婚后是否有达到一定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年限不得超过2年。
4.配偶一方是按规定已注销户口的义务兵或者士官以下(含士官)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父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父母户口所在地。
5.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公民,希望回到原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地方定居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6.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所在地。
七。依法收养有登记户口的未成年人的公民,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八、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大专、高职院校投靠的学生、军人除外),可以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投靠的城镇。
九、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和聘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十、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其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女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户口,在调动或者退出现役时随迁。
11.在市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地级市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迁入当地城镇。
12.在市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入当地城镇。市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1年。
十三、城镇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合理设置积分,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分值占主体比例。各类城市不得以购房、缴纳投资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且不得设置需要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暗门槛”。
十四、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迁入长株潭三市城镇。
15.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业(行政)资格并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的公民,可申请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入当地城镇。
16.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公民(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可申请将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入选调推荐的城镇。
十七、考上大学、职业院校的新生,在校期间可自愿选择是否将其户口迁入就读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十八、大专生、职业院校学生,应当申请将学校户口迁入学前教育户口所在地;如果毕业了,可以申请将学校户口迁移到学前户口,也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或创业地(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户口,创业地);转(升)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
十九岁。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户籍。如果落户地是城镇,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
20.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登记户口;因已婚、未婚、丧偶或离婚,或为常住职工等原因,可申请在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工作单位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十一、因出国(境)被注销,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境外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注销原户口或原籍地户口,按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在原户口中申请注销其他市县派出所的注册户口;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二、因出国(境)以外的其他原因被注销,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注销原户口,按照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经批准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二十三、被批准落户的公民,应当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的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具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在房屋所在地进行户籍登记;没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户口可以挂靠亲友,或者登记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房屋出租所在社区集体户,或者登记在房屋出租地。其中,在家庭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亲友,须经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
公民、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需要将户口挂靠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须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或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毕业生迁入工作或创业所在地的条件。
二十三、户口迁移手续,一般由当地派出所受理,市(指市区或县级市,下同)、县迁移在当地派出所就地办结,跨市、县迁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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