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1。取消夫妻投靠的年龄限制。
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在中心城区申请避难的,结婚年龄由10年调整为5年;申请落户新城市或开发区的,取消结婚年龄限制,可在受托方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2。放宽子女随父母居住的年龄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或随父母迁入汉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中专及以下学历、文化程度2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22周岁以上、文化程度22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放宽。
3。调整父母投靠子女的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在户籍所在地无其他子女的,可以男女双方申请避难。
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五类人员可申请落户
1.符合国家“湖北省百人计划”、“城市合伙人”、“武汉市黄鹤人才计划”(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项目”)的考生,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避难条件的),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2.对博士生、硕士生(含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3.对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和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4.规模以上汉族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户籍高级管理团队非成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随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符合投靠条件)。
5.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放宽开发区和新城区的落户条件
在开发区和新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在其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脊山派出所辖区除外)。其中,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避难条件的),可以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和开发区的条件。
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还完善了开发区和新城区的户籍迁移政策。放开本市开发区和新城区农村人口户籍市民化限制。
1.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在城市新区城镇(街道)务工,将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农村居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就近推进城市新区城镇化进程。
2.开发区城镇户籍居民在中心城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中心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和落户开发区的条件。新城区城镇居民在中心城区和开发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他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积分落户中心城区
事实上,早在2015年9月,湖北省就明确提出要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完善现行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结算点,建立结算制度。
此次《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完善中心城区现行落户政策,对不符合中心城区现行落户政策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实行积分落户政策。
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作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分值。符合规定标准条件的,可在中心城区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具体积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