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享受这些公共服务:
①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②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③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的子女,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享受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⑤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⑥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有权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⑦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体育服务。
⑧公共交通和旅游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⑨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⑩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这些便利非常实用:
①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②办理出入境证件。
③机动车登记。
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⑤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⑦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居住地迁入居住地。
⑧有安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如回族、维吾尔族等,可在本市回族公墓安葬,对经济困难者可减免相关费用。
⑨申请出具居住证明和身份相关证明。
⑩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设施。
第一次办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遗失、损坏居住证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1年期满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需要交验本人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