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低保申请标准

江苏低保申请标准,第1张

江苏申报低保流程

1.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实施。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行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规定的网络渠道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户口申请、同城通。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申请。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和赡养(抚养、照料)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交核对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2)填写申请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等必要信息,提供无法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3)积极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市、区)、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报。包括近亲属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申请人申报与县(市、区)、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登记备案。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调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1)信息检查。按照“每一笔垫付都要核对”的要求,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依法依规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

(2)住户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衣食住行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覆盖率要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在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员走访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证明信。必要时,侦查人员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材料。

(5)其他调查方法。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得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协助。评议人员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人员都要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评估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作为核查参考。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和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复杂的,审核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9.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复杂的,确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并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从确认之日的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公示栏或政务大厅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公示。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披露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1、因艾滋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特殊疾病,凭有效材料,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无需组织公示。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信用体系建设,适当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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