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养犬规定

张志春2022-08-17  9

东莞养犬人法律责任

《东莞市养犬管理规定》已批复,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东莞养狗人的法律责任

1.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对每只犬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2.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随意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5.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佩戴养犬许可证养犬的;

(二)无长度两米或长度小于牵引带的笼或袋;

(3)除了在笼子或袋子里,不为狗戴咀嚼物或口套。

7.如携犬进入禁入区,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养犬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8.犬只外出不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犬只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未将受伤犬只送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类诊疗场所等社会机构连续医学观察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送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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